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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126 證券簡稱:中材節(jié)能 公告編號:臨2016-005
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l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l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
l 涉案的金額:投資賠償金人民幣29,303,600元及利息損失,違約金人民幣3,0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3,262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l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2015年度)利潤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由于本次判決并非終審判決,對期后利潤的影響,需要根據(jù)訴訟的進展和判決執(zhí)行情況進一步確定,如相關款項及賠償費用不能順利追收,將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造成不利影響。
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www.sse.com.cn)、《上海證券報》及《中國證券報》披露了《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及財產(chǎn)保全事項的公告》(2015-039),現(xiàn)就涉及訴訟及財產(chǎn)保全事項的相關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 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就公司與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投資合同糾紛一案先后2次開庭審理。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號),一中院一審判決結果如下:
1、解除原告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簽訂的《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關于水泥熟料生產(chǎn)線余熱發(fā)電項目投資合同》及《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關于水泥熟料生產(chǎn)線余熱發(fā)電項目合作約定書》;
2、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00,000元;
3、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損失人民幣29,303,6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計算方式為:以本金29,303,6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8月1日起按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4、原告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上述賠償款后于十五日內(nèi)將涉案余熱發(fā)電站的資產(chǎn)及權益全部完整地移交給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
5、駁回原告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3,262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348,262元由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chǎn)生的影響
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2015年度)利潤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由于本次判決并非終審判決,對期后利潤的影響,需要根據(jù)訴訟的進展和判決執(zhí)行情況進一步確定,如相關款項及賠償費用不能順利追收,將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造成不利影響。
公司將持續(xù)關注本次訴訟的進展,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號)
特此公告。
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2月19日